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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


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原则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答辩人,就原告提起的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我特此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居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要强调的是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结婚登记,男女双方以同居事实为基础所形成的财产权益,由双方协议确定。”因此,在同居关系下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应当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二、离婚后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个人所有的财产,由夫妻自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这意味着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应当以夫妻双方的协议为基础,如果协议无法达成,则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在同居关系下,虽然没有结婚登记,但我们双方也存在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购置的不动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中,我主张按照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


三、提供相关证据


我将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我的答辩意见。我将提供房屋购买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该房屋是我们双方共同购置的。我将提供家庭开支记录、生活费用缴纳凭证等证据来证明我们在同居期间存在共同生活和经济往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同居关系下形成的财产权益应当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应当以夫妻双方的协议为基础,如果协议无法达成,则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我将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我的答辩意见。


敬请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裁决。


答辩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