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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的财产分割判例大全

对于许多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夫妇来说,买房是他们共同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当婚姻不幸破裂时,婚后购置的房产该归谁就成了一个令人头疼的今天,小编就带你深入了解婚后买房的财产分割判例,帮助你在离婚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子归谁?

答案:一般情况下,此类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不会分割给另一方。

案例详解:张小姐起诉要求与冯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房屋。冯先生同意离婚,但否认双方有共同财产,称房屋属于自己,理由是婚后购房的首付款和贷款都是其父母出资,房屋也登记在自己名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可见,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属于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房子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子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案:此类房产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出资情况和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案例详解:周先生婚后用岳父母出资的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周先生和妻子李女士名下。离婚时,李女士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审理后查明,首付款来自李女士父母,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法院认为,首付款属于李女士父母对李女士的赠与,婚后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劳动报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首付款部分属于李女士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则,李女士可分得房产价值的 45%。

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子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案:此类房产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一方的父母可以要求返还出资。

案例详解:黄先生和王女士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黄先生名下。离婚时,王女士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父母出资的金额相同,但贷款全部由黄先生偿还。法院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部分可以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劳动报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双方父母的出资属于对出资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贷款全部由黄先生偿还,黄先生有权向双方父母分别追偿一半的出资。

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子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案:此类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案例详解:刘先生和陈女士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刘先生和陈女士名下。离婚时,双方均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父母出资的金额不同,刘先生父母出资 60%,陈女士父母出资 40%。法院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双方父母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即刘先生可分得价值 60%的房产份额,陈女士可分得价值 40%的房产份额。

婚后共同还贷,一方没有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

婚后共同还贷,一方没有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

答案:此类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按照实际偿还情况要求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案例详解:赵先生和孙女士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首付款和贷款全部由赵先生出资。婚后,孙女士负责还贷。离婚时,孙女士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审理后查明,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占房产总价值的 20%。法院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女士虽然没有出资,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对房产增值作出了贡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实际取得或者尚未全部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居住权的,房屋所有权或者其他居住权由双方协议归属一方所有;双方不能达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居住权部分,夫妻双方按照各自所支付的购房款数额比例对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本案中,孙女士可按照其所偿还的贷款金额,要求赵先生补偿其房产价值的 20%。

亲爱的读者,婚后买房的财产分割问题千差万别,在实际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类似的如果你有自己的观点或经验分享,欢迎在评论区留言。